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潘渝心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56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