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登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__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