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9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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