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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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林德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8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玉山銀行三│108年11月20│900,000元│AD0000000││││行股份有限│峽分行│日││││││公司三峽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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