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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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佳璋指定辯護人林志揚律師被告黃惠菁指定辯護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同案被告 陳雅惠 於108年11月29日因另案經緝獲到案,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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