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3號上訴人 苗桂芬
苗自立 苗自強 苗桂珍 上列上訴人苗桂芬等4人與被上訴人 萬宗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年11月27日民事上訴狀、本院108年12月11日電話紀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647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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