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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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黃坤智
黃瑞娥 黃素芬 黃姿溫 被告 陳志傑
金吉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玉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陳碧玉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