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9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戴榮聖 律師被告 宋貴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KSZ00000000000」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顯屬誤寫或誤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所為之107年度聲判字第90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其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之「KSZ00000000000」應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