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飛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勝飛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又被告王勝飛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按,因一時疏忽,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既能與被害人之家屬 林開用 等人成立調解並已全部支付賠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應足促其心生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罰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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