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29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字第2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交簡字第29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嗣乙○○肇事後主動報案、並未逃逸而留在現場,於偵查機關不知犯罪嫌疑人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證據增列「本院辦理刑事案件之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而自首犯罪,嗣並接受裁判,有卷附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之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紙附卷可證,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駕車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且依當時亦無障礙物、視線良好等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因而撞擊騎乘腳踏車之告訴人甲○○○,致告訴人受有聲請書所載之傷害,所為非是,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先前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0525號被告乙○○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茄萣鄉○○村○○路13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考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晚上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縣湖內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保生路與充龍街口交岔路口,準備左轉充龍街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甲○○○騎乘腳踏車沿充龍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該交岔路口等停紅燈,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之左前側保險桿遂擦撞甲○○○之腳踏車,造成甲○○○人車倒地,受有右膝、右足踝、左大腿擦挫傷致瘀傷腫痛及腰痛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行駛與告訴人發││││生車禍。│├──┼──────────┼─────────────────┤│2│告訴人甲○○○之指訴│證明於上開時地遭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擦撞並受傷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證明車禍現場及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及照片數││││張。││├──┼──────────┼─────────────────┤│4│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檢察官葉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