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鄭治武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生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生園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