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靜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86號、105年度偵字第16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陳怡靜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1605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06年9月29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考。又扣案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上衣1件,確為侵害「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扣案仿冒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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