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財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財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2月8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