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91號原告 程昭宗
王秀花 被告 陳筠芸陳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請宣告停止親權,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二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一百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