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泰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泰維所犯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泰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罪,先後本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並均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參。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泰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10.09~100.10.10│100.12.11│101.01.15│││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26號│字第1838號│字第368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856│101年度嘉簡字第394號│101年度嘉簡字第569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16│101.03.30│101.04.19│├─┼──────┼──────────┼──────────┼──────────┤││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856│101年度嘉簡字第394號│101年度嘉簡字第569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19│101.05.07│1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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