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肆貳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22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花蓮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0.4222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慈濟大學106年10月5日慈大藥字第106100556號函暨檢附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卷第70至71頁),是上開晶體1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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