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8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芷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芷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共淨重零點貳零壹捌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洪芷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且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竟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淨重0.0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共淨重0.2018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且無法與分裝袋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至扣案吸食器1組係被告洪芷宜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2310號被告洪芷宜女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
看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芷宜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民國90年9月2日期滿,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施用毒品,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9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6年間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9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就本案未構成累犯)。詎猶未能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1月21日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之租屋處內,以燒烤置放於玻璃球內之毒品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由本署以103年度偵字第4039號偵辦),於103年1月22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2段245巷55弄口為警查獲,警方經其同意後至其上開租屋處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押物品編號5、6,共驗餘淨重0.2018公克)、吸食器1組等物,並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芷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2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Q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之持有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乃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檢察官吳育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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