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御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盒子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49,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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