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連帶保證債務分擔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 林義圍 上列原告因償還連帶保證債務分擔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弘川 、 曾彥綾 即 曾欣樂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