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楊銘偉
張儷薰 張羽睿 洪仲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陸萬元(計算式:2,600,000+2,520,000+2,520,000+4,620,000=12,2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