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張雅筑 被告 陳鎮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字第1014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6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