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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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靖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桂靖 原告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萬1,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