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5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3325號),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丙○○明知犯罪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97年6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中正區臺北車站麥當勞前,將其申請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郵政)南港富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已改為0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小吳 」之人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自稱「小吳」之人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自稱「小吳」之人及其所屬之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7年6月14日,撥打電話予丁○○、乙○○、甲○○,並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向丁○○、乙○○、甲○○施以詐術,使丁○○、乙○○、甲○○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致其等存摺內之款項,轉帳至丙○○交付予犯罪集團使用之上開帳戶內(其轉帳金額及匯入銀行如附表所載),嗣丁○○、乙○○、甲○○發現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方法│轉帳時間及│轉帳金額及轉││號│││轉帳地點│入銀行│├─┼───┼─────────┼──────┼──────┤│1│丁○○│謊稱丁○○前向DHL│97年6月14日│轉帳29,986元││││化妝品公司購物,以│18時09分,在│至丙○○之臺││││ATM付款時操作錯誤│位於高雄市楠│灣郵政南港富││││,被列為分期付款○○○區○○街之│康分行帳戶內││││,應至ATM操作解除│7-11便利超商│。││││密碼,致丁○○陷於│內中國信託商│││││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業銀行之提款│││││。│機操作。││├─┼───┼─────────┼──────┼──────┤│2│乙○○│謊稱乙○○前因網路│97年6月14日│轉帳10,200元││││購物,在統一超商取│20時24分,在│至丙○○臺灣││││貨付款時,簽收單簽│臺北縣八里鄉│郵政南港富康││││名有誤,簽到分期付│中山路2段366│分行帳戶內。││││款被設定為分期付款│號八里農會之│││││,為避免損失,需至│提款機操作。│││││ATM再一次確認餘額││││││,並作為將來預防被││││││盜領之號碼設定,致││││││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3│甲○○│謊稱甲○○前因網路│97年6月14日│轉帳3,123元││││購物時,簽收單簽名│20時52分,在│至丙○○臺灣││││有誤,被設定為分期│臺北市國道客│郵政南港富康││││付款,為避免損失,│運總站內華南│郵局帳戶內。││││需至ATM再一次確認│銀行之提款機│││││餘額,是否有被扣款│操作。│││││,致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