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永賢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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