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1號
調解筆錄原告 李詠玲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曉鳴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呂秋葉 被告 陳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下午5時1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曉鳴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呂秋葉被告陳佩芳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曉鳴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呂秋葉被告陳佩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不含強制險理賠),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參萬元,被告應於同年十一月起至103年1月止,於每月24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被告直接匯入中華郵政中和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曉鳴帳戶內。)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願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41號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曉鳴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呂秋葉被告陳佩芳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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