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5號
101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勇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勇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到庭自白犯罪(見101易95號卷二第153頁反面),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