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51號聲請人甲○○
3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7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其向聲請人負債務之擔保,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30日起至87年6月23日止,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87年7月2日與聲請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清償期為88年1月
1日,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7年9月16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401│建│││88.47│840/6005││├─┼───┼────┼────┼────┼────────┼─┼──┼──┼───────┼─────┼──────────┤│2│新竹縣○○○鎮○○○段││401-1│建│││1.23│840/6005││├─┼───┼────┼────┼────┼────────┼─┼──┼──┼───────┼─────┼──────────┤│3│新竹縣○○○鎮○○○段││402│建│││62.95│840/6005││├─┼───┼────┼────┼────┼────────┼─┼──┼──┼───────┼─────┼──────────┤│4│新竹縣○○○鎮○○○段││403│建│││352.89│84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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