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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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Kijiji台北.基隆」、「YAHOO!奇摩交友」與「PChome交友」等網站,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任意瀏覽之網頁,被告甲○○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文字,張貼於上該網站內,衡情顯有使不特定人均得以見聞之意思,足認被告確有將上揭內容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其內容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確實足以達到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程度,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將前開相似內容之文字,於短期內陸續張貼於上開網站供人閱覽,其詆毀之對象單一,陳述內容情節相近,應係基於單一誹謗之犯意之接續數個動作,祇論以一誹謗罪。爰審酌被告因感情糾紛,未經深思熟慮,即率爾在網際網路上散布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目的、動機、手段、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4081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4樓居臺北縣板橋市○○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於民國90年間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嗣2人分手後,甲○○竟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於96年5月8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2樓住處,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Kijiji臺北.基隆」網站,以張貼者「AnoZ00000000000」登入該可供不特定人瀏覽、公開性質之網頁,刊登內容為「我是一個無法忍受寂寞的女人,對愛有莫名的狂熱,想找一個能夠滿足我心靈與身體的男人,填滿我空虛的地方,尋找有一支之長的男人,第一次玩網路交友很性份,希望能認識更多的男孩,可以不再一個人度過慢慢長夜,我不喜歡一個人辜枕難眠的感覺,喜歡有人能抱著我入睡,那個人趕快出現吧0000000000黃小姐」等文字,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另承接上揭犯意,於96年6月28日,在上址,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ahoo!奇摩交友」網站,以暱稱「nancy」登入該可供不特定人瀏覽、公開性質之交友網頁,刊登主題「心情日記」,內容為「Hi!這已不是交筆友的年代,若有同感先電話聊幾句,沒太多時間浪費在文字往返,0955-EEF00G、03-D99DC9H、03-D09CCEG 黃新廉 小姐ps:聰明ㄉ自會解碼(A=1,B=2,C=3,E=4,F=6,...)未接是我正在忙著,請留言or顯示..or再撥..3Q,很抱歉!我不常上網~想找我就請Call我」等文字,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另承接上揭犯意,於96年7月4日,在上址,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上開網站,以暱稱「nancy」登入該可供不特定人瀏覽、公開性質之交友網頁,刊登主題「心情日記」,內容為「Hi!這已不是交筆友的年代,若有同感先電話聊幾句,沒太多時間浪費在文字往返,03-D99D39?黃Nancy小姐,期待你的來電(A=1,B=2,C=3,...?自己猜)夠清楚了吧」等文字,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另承接上揭犯意,於96年7月1日15時04分許,在上址,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PChome交友」網站,在「nancy心情筆記」,以暱稱「nancy」登入該可供不特定人瀏覽、公開性質之交友網頁,刊登內容為「喜歡的男孩是癡情男,純粹的心靈征服,沒有邪念,不怕纏,不怕煩,不怕黏..越是大膽示愛,愈是鍥而不捨,愈是無悔付出.就會打心底...」等文字,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另於96年7月2日11時許,在上開網頁,以暱稱「nancy」登入該可供不特定人瀏覽、公開性質之交友網頁,刊登內容為「Hi這以不是交筆友的年代,若有同感先電話聊幾句,沒太多時間浪費在文字往返0955-55F00?03-D99D39?黃Nancy小姐,期待你的來電(A=..」等文字,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另承接上揭犯意,於96年7月9日,在上址,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Kijiji臺北.基隆」網站,以張貼者「AnoZ000000000000」登入該可供不特定人瀏覽、公開性質之網頁,刊登內容為「很期待能夠在這個虛擬交友平台上與大家認識,能夠彼此互相認識不正就是一種緣分嗎?這已不是交筆友年代,若有同感先電話聊幾句,沒太多時間浪費在文字往返0000-000000、00-0000000黃小姐Nancy期待你的來電」等文字,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嗣因乙○○經常接獲不明電話表示欲與之交往,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在前開網頁張貼上開文字等情,(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三)證人 湯雅玲 之證詞,(四)上開網頁列印資料14張及億貝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文、網域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其先多次在網路上對告訴人為誹謗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且被害人亦同一,僅侵害一個法益,為實質上一罪,請論以一罪。又報告意旨認被告刊登上開文字,另涉犯刑法第235條之妨害風化罪嫌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檢察官林俊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