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66號
原 告 劉志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