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9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元均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
二、被告羅元均、 蔡健榮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如不服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