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75號
原   告 官田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發
被   告  徐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新市區」記載,應更正為「善化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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