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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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婉玉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914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36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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