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51號
上 訴 人 王建智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