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68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本院發函通知被
告迄至原訂宣判期日尚不足十日異議期間,應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慧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68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本院發函通知被
告迄至原訂宣判期日尚不足十日異議期間,應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