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28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送達代收人  吳世璋
訴訟代理人  李季峰
被   告  謝松霖
兼法定代理人 謝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