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原上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艮琪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潘緯哲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楊鎮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