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 錄原 告 薛永鴻 被告 林琪霖 被告 高毅驊 被告 李翊銓 被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施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刑事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94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林青怡書記官吳璧娟通譯廖子萱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薛永鴻提到關係人 薛仲聰 (原告之父)到關係人 陳鳳玉 (原告之母)到被告林琪霖未到被告高毅驊未到被告 李翊詮 未到被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施宏霖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等人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貳萬元整;給付方式為:當庭交付給原告父親薛仲聰。(簽名:薛仲聰)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同意不追究本件被告4人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894號)之刑事責任,如被告4人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
四、原告當庭表示會自行撤回對被告施宏霖等人的全部告訴。上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薛永鴻關係人(原告之父):薛仲聰關係人(原告之母):陳鳳玉被告兼訴訟代理人:施宏霖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吳璧娟受命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