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一一四七二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八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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