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家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1年4月、8月、7月、3月、
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於102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5年1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