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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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告 鄭小玲
被告 張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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