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告 鄭小玲

被告 張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