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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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7號

聲請人

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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