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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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黃曙曜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陳秀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188,253元,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840,2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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