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8號
聲請人 施宏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明俊 、 王壹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具狀陳報本票原本一紙。
三、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