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黃愉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玖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