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四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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