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