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五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黃其凱 住訴訟代理人 李和音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七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捌佰壹拾玖萬零陸拾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拾陸萬零陸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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