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玖萬玖仟玖佰 陸拾 │AN一七四五三八││││司 彭雲慶 │孝分行││元│四││└─┴─────────┴─────────┴───────────┴────────┴────────┴──┘~F0~T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