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號
原告甲○○
送達地址: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折合銀元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