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林李碧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錦鑾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1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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